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4部門聯合印發《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為統一規范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設置和管理,根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規定》《辦法》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建立公開、科學、規范的職業資格制度,持續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規定》共五章、二十七條,明確了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管理的基本依據和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執業等內容;《辦法》共十四條,調整和細化了考試的科目設置、命題閱卷等內容,明確了各部門工作職責。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堅持以人為本,優化報考條件。適當延長考試成績有效期,由現行2年一個周期調整為4年一個周期。適度放寬考試報名條件,取消“取得中級職稱并任職滿3年”的要求,降低了大學畢業后報考年限,并規定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中級職稱。同時,規定已取得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它專業科目考試的,可免考基礎科目。
明確相關部門的權責分工,實現各專業統一標準。依照部門行政職能和專業劃分,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資格分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3個專業類別,職業資格注冊、考試管理等工作,按照“統一制度、分業實施”的原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別負責。
強化信用建設,凈化市場環境。以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嚴格報名資格審查、考試工作紀律和試題安全保密,提出建立注冊管理信息平臺,促進信用信息互聯共享,健全信用體系,明確執業范圍和責任,引導監理工程師提高職業道德和規范執業。
《規定》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督檢查,依法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注冊證書,出租出借證書以及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罰。
發布時間:2020-8-20